广州英豪学校教育惩戒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落实《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管理改革,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法权益,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引导学生身心发展,培育学生社会规则意识,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遵循以下惩戒原则: 1教育为主。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着眼于教育引导的根本目的,尊重学生人格尊严,启发学生反省与自制能力,帮助学生认识、改正错误,不歧视对待。避免以惩戒为目的、重惩戒轻教育。 2.因人施策。配合学生心智发展需求,尊重学生个体差异,针对学生不同性别、年龄、个性特点,不同心理承受能力,不同违规违纪事实,不同动机和原因,实施不同的惩戒措施。对于因特殊原因不宜使用惩戒措施的学生,要谨慎处理,避免一刀切、武断轻率实施惩戒。 3.科学适度。遵循惩戒制度,明确惩戒的标准,规范惩戒实施的主体、程序、方式,严格把握惩戒尺度,实施适度惩戒。 4.依法依规。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正确认识惩戒与体罚、羞辱等违法管教的区别,依法依规建立惩戒制度,合法实施惩戒措施,做到规则在先、惩戒在后。
第二章惩戒所适用的违纪范围及运用
第三条 对旷课、学习态度不端正的学生的惩戒 1.上课无故迟到3次;无故不参加学校、班集体活动、第二课堂活动、体育锻炼等累计2次;无故不上晚自习等一律按照旷课一次计算。中学一天按11节计,一周按5天计。 2.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3节者,给予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班主任训诚;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5节者给予警告处分,安排接受德育负责人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级长训诫;旷课累计10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旷课累计15节者,记过处分,20节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并正式通知家长;高中生旷课累计80节,给予警告,不回校就读的,上报区教育局备案,旷达100节以上开除学籍。 3.每周无故不完成作业2次以上者,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口头训诫,要求学生安排时间重写、补做。每月无故累计不完成作业6次以上,班主任及任课教师打电话与家长沟通或请家长到校沟通,要求家长加强关注与教育;每月无故累计不完成作业10次以上,给予警告处分,与家长沟通,停课一至两天,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4.对于上课迟到、早退、睡觉、学习用品准备不充分、随意讲话、不按老师要求参与学习活动、上课做与学习无关事情、作业拖交、抄袭作业等学习态度不端正者,可进行点名批评、责令做口头或书面检讨、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四条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分 1.对考试中夹带、偷看、翻书、抄袭者,或参与传递、交换答卷、讨论,手机短信、或考试中将自己的答卷提供给他人抄袭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分、取消该科分数、警告或记过处分。 2.盗窃试卷、答案、评分标准,以考试作弊和偷盗两项错误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五条对抽烟、喝酒学生的处分 1经证实,学生在校抽烟,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 2.不但自己抽烟,还引诱、招待他人抽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受到警告处分后又发现有抽烟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4.多次教育不改,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买烟进校,助人抽烟,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 6对违反纪律在校喝酒学生的处分,可参照上述条例执行。
第六条对打架学生的处分 1.策划或煽动他人打架或故意挑起事端,引起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发展,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为他人提供凶器,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动手打人造成伤害、动员家人或朋友到学校打架报复,寻衅滋事造成伤害,视情节轻重或责任大小(打1人或多人;未动用器械或动用器械;未造成伤害或造成伤害;造成轻微伤害或严重伤害等),承担医疗等费用,分别给予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高中),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争吵中亮出凶器,威胁他人,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6提供伪证影响调查工作,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条对偷盗、校园欺凌学生的处分 1.价值在10元以内,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书面检讨。 2.价值在10元至100元,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记严重警告处分。 3.价值在100元以上,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记严重警告处分。如数额较大,性质严重,影响极坏者,开除学籍(高中),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我校坚决禁止校园欺凌,一经核实,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高中阶段学生可开除学籍,如果触犯刑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对赌博学生的处分 1.参与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组织他人赌博,为他人提供赌博工具、场所,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对故意破坏公物学生的处分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教室或宿舍门窗锁灯、风扇、空调、教学设备多媒体、音箱、实验用品、体育器材、书报杂志以及其它一切学校财物、设施设备),除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照价或加倍赔偿外,由班主任、级长予以训导,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等适当措施。情节严重者,由德育处予以训诚,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对不尊重教职工或同学的处分 1.对顶撞、侮辱、谩骂、殴打教职工或同学的学生,造成伤害的,赔偿一切医疗费用和误工费,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高中阶段学生可开除学籍,如果触犯刑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对拉拢不明真相的学生对抗老师,扰乱学校纪律的学生,给予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如果触犯刑律,开除学籍,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学生严重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下课后与班主任一起对学生进行教育;可以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情节严重的,报德育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对携带手机学生的处分 我校原则上禁止学生携带手机入校,如确实有需要,家长应向德育处书面申请,经同意,学生应周日返校时将手机交给班主任保管,周五放学时取回。期间如违规使用手机,上缴至德育处,待学期末返还; 如果学生违规携带手机进校园,一经发现,则一律由学校暂为保管,期末时由家长来校领回,而且学校将给予纪律处分:第一次发现,给予口头批评教育;第二次发现,处分并通知家长到校配合教育;第三次,升级处分,由家长带回教育;第四次,作劝退处理。
第十二条对男女交往过密学生的处分 对男女接触过密、有伤风化,经教育不改,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高中阶段学生可开除学籍。(对此项的认定有:牵手、搂抱、接吻、写情信、两人到校园阴暗角落或其它地方约会,或有其它相关的出格行为,认定为恋爱。) 第十三条对住宿学生违规的处分 1、不理夸张、怪异发型,不纹身,不准染烫头发,长发女生要束发,女生不化妆,不戴首饰。非体育课,不准穿校服以外的服装,除脚伤外,不准穿拖鞋进入教学区。屡教不改者将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学生回校住宿期间带手机之外其他电子产品,由生活老师予以训导,适当承担宿舍公益服务任务,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午休和晚时间未按时回宿舍或提早离开宿舍,由生活老师责令其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学生私自翻墙外出,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在午休和晚休时间,不按时睡觉,大声说话,追逐吵闹,影响他人休息学生,给予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宿舍内站立;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5.学生在宿舍休息时间内相互串宿舍,由生活老师责令其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屡教不改者,适当承担宿舍公益服务任务。 6.学生在住宿期间不做值日,内务不整齐,由生活老师点名批评,责令其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屡教不改者,适当承担宿舍公益服务任务。 7.学生在住宿期间传播淫秽书籍等物品,由生活老师予以训导,没收所有违规物品,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承担宿舍公益服务任务;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8. 严禁学生翻越学校围墙,违反者第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请家长到校配合教育;第二次给予记大过处分,由家长带回教育;第三次给予劝退处理。 9.学生住宿期间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由生活老师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由生活老师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储物柜、抽屉、皮箱等进行检查,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或劝退,高中阶段学生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违禁品、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生因违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均取消一切荣誉称号。
第三章惩戒实施规范 第十五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2.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3.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4.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5.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6.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7.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8.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教师违反本规则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惩戒决定与执行 第十六条 处罚是学校教育的辅助手段。由于极少数违反纪律的学生和一些经常违纪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影响大多数同学的健康成长和学习,学习将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退、勒令退学、高中阶段学生可开除学籍等处分。以此教育其本人和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第十七条 我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贵,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对学生的处分,首先由班主任、级长提出处理意见报德育处,由德育处提出处分意见,经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校长签字后生效。处分结论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在全校大会宣布或张榜公布,并计入学生档案。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八条 受到处分后,能真正认识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取得明显进步,在受处分两个月后可申请降等或撤销处分。申请人写出书面总结和申请,由班委会讨论写出评议,班主任签署意见交级长审查后再交德育处,德育处审查被处分学生表现后交行政会讨论决定,降等第二个月后表现好,可继续申请降等,直至撤销后,处分情况可不进入毕业档案。 第十九条 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以上各条未涉及的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 1.只要违纪,已经给学校正常的生活和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影响,以上条款虽未涉及,但学校仍有对违纪者做出处分的权利。 2.具体处分程序为:班主任请示年级组长,提出处分意见,向德育处报送基础材料,德育处核实事实后,确定等级并送学校行政会讨论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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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英豪学校教育惩戒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落实《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管理改革,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法权益,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引导学生身心发展,培育学生社会规则意识,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遵循以下惩戒原则: 1教育为主。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着眼于教育引导的根本目的,尊重学生人格尊严,启发学生反省与自制能力,帮助学生认识、改正错误,不歧视对待。避免以惩戒为目的、重惩戒轻教育。 2.因人施策。配合学生心智发展需求,尊重学生个体差异,针对学生不同性别、年龄、个性特点,不同心理承受能力,不同违规违纪事实,不同动机和原因,实施不同的惩戒措施。对于因特殊原因不宜使用惩戒措施的学生,要谨慎处理,避免一刀切、武断轻率实施惩戒。 3.科学适度。遵循惩戒制度,明确惩戒的标准,规范惩戒实施的主体、程序、方式,严格把握惩戒尺度,实施适度惩戒。 4.依法依规。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正确认识惩戒与体罚、羞辱等违法管教的区别,依法依规建立惩戒制度,合法实施惩戒措施,做到规则在先、惩戒在后。
第二章惩戒所适用的违纪范围及运用
第三条 对旷课、学习态度不端正的学生的惩戒 1.上课无故迟到3次;无故不参加学校、班集体活动、第二课堂活动、体育锻炼等累计2次;无故不上晚自习等一律按照旷课一次计算。中学一天按11节计,一周按5天计。 2.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3节者,给予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班主任训诚;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5节者给予警告处分,安排接受德育负责人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级长训诫;旷课累计10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旷课累计15节者,记过处分,20节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并正式通知家长;高中生旷课累计80节,给予警告,不回校就读的,上报区教育局备案,旷达100节以上开除学籍。 3.每周无故不完成作业2次以上者,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口头训诫,要求学生安排时间重写、补做。每月无故累计不完成作业6次以上,班主任及任课教师打电话与家长沟通或请家长到校沟通,要求家长加强关注与教育;每月无故累计不完成作业10次以上,给予警告处分,与家长沟通,停课一至两天,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4.对于上课迟到、早退、睡觉、学习用品准备不充分、随意讲话、不按老师要求参与学习活动、上课做与学习无关事情、作业拖交、抄袭作业等学习态度不端正者,可进行点名批评、责令做口头或书面检讨、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四条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分 1.对考试中夹带、偷看、翻书、抄袭者,或参与传递、交换答卷、讨论,手机短信、或考试中将自己的答卷提供给他人抄袭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分、取消该科分数、警告或记过处分。 2.盗窃试卷、答案、评分标准,以考试作弊和偷盗两项错误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五条对抽烟、喝酒学生的处分 1经证实,学生在校抽烟,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 2.不但自己抽烟,还引诱、招待他人抽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受到警告处分后又发现有抽烟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4.多次教育不改,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买烟进校,助人抽烟,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 6对违反纪律在校喝酒学生的处分,可参照上述条例执行。
第六条对打架学生的处分 1.策划或煽动他人打架或故意挑起事端,引起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发展,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为他人提供凶器,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动手打人造成伤害、动员家人或朋友到学校打架报复,寻衅滋事造成伤害,视情节轻重或责任大小(打1人或多人;未动用器械或动用器械;未造成伤害或造成伤害;造成轻微伤害或严重伤害等),承担医疗等费用,分别给予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高中),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争吵中亮出凶器,威胁他人,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6提供伪证影响调查工作,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条对偷盗、校园欺凌学生的处分 1.价值在10元以内,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书面检讨。 2.价值在10元至100元,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记严重警告处分。 3.价值在100元以上,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记严重警告处分。如数额较大,性质严重,影响极坏者,开除学籍(高中),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我校坚决禁止校园欺凌,一经核实,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高中阶段学生可开除学籍,如果触犯刑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对赌博学生的处分 1.参与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组织他人赌博,为他人提供赌博工具、场所,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对故意破坏公物学生的处分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教室或宿舍门窗锁灯、风扇、空调、教学设备多媒体、音箱、实验用品、体育器材、书报杂志以及其它一切学校财物、设施设备),除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照价或加倍赔偿外,由班主任、级长予以训导,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等适当措施。情节严重者,由德育处予以训诚,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对不尊重教职工或同学的处分 1.对顶撞、侮辱、谩骂、殴打教职工或同学的学生,造成伤害的,赔偿一切医疗费用和误工费,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高中阶段学生可开除学籍,如果触犯刑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对拉拢不明真相的学生对抗老师,扰乱学校纪律的学生,给予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如果触犯刑律,开除学籍,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学生严重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下课后与班主任一起对学生进行教育;可以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情节严重的,报德育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对携带手机学生的处分 我校原则上禁止学生携带手机入校,如确实有需要,家长应向德育处书面申请,经同意,学生应周日返校时将手机交给班主任保管,周五放学时取回。期间如违规使用手机,上缴至德育处,待学期末返还; 如果学生违规携带手机进校园,一经发现,则一律由学校暂为保管,期末时由家长来校领回,而且学校将给予纪律处分:第一次发现,给予口头批评教育;第二次发现,处分并通知家长到校配合教育;第三次,升级处分,由家长带回教育;第四次,作劝退处理。
第十二条对男女交往过密学生的处分 对男女接触过密、有伤风化,经教育不改,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高中阶段学生可开除学籍。(对此项的认定有:牵手、搂抱、接吻、写情信、两人到校园阴暗角落或其它地方约会,或有其它相关的出格行为,认定为恋爱。) 第十三条对住宿学生违规的处分 1、不理夸张、怪异发型,不纹身,不准染烫头发,长发女生要束发,女生不化妆,不戴首饰。非体育课,不准穿校服以外的服装,除脚伤外,不准穿拖鞋进入教学区。屡教不改者将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学生回校住宿期间带手机之外其他电子产品,由生活老师予以训导,适当承担宿舍公益服务任务,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午休和晚时间未按时回宿舍或提早离开宿舍,由生活老师责令其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学生私自翻墙外出,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在午休和晚休时间,不按时睡觉,大声说话,追逐吵闹,影响他人休息学生,给予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宿舍内站立;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5.学生在宿舍休息时间内相互串宿舍,由生活老师责令其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屡教不改者,适当承担宿舍公益服务任务。 6.学生在住宿期间不做值日,内务不整齐,由生活老师点名批评,责令其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屡教不改者,适当承担宿舍公益服务任务。 7.学生在住宿期间传播淫秽书籍等物品,由生活老师予以训导,没收所有违规物品,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承担宿舍公益服务任务;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8. 严禁学生翻越学校围墙,违反者第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请家长到校配合教育;第二次给予记大过处分,由家长带回教育;第三次给予劝退处理。 9.学生住宿期间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由生活老师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由生活老师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储物柜、抽屉、皮箱等进行检查,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或劝退,高中阶段学生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违禁品、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生因违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均取消一切荣誉称号。
第三章惩戒实施规范 第十五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2.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3.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4.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5.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6.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7.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8.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教师违反本规则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惩戒决定与执行 第十六条 处罚是学校教育的辅助手段。由于极少数违反纪律的学生和一些经常违纪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影响大多数同学的健康成长和学习,学习将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退、勒令退学、高中阶段学生可开除学籍等处分。以此教育其本人和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第十七条 我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贵,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对学生的处分,首先由班主任、级长提出处理意见报德育处,由德育处提出处分意见,经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校长签字后生效。处分结论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在全校大会宣布或张榜公布,并计入学生档案。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八条 受到处分后,能真正认识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取得明显进步,在受处分两个月后可申请降等或撤销处分。申请人写出书面总结和申请,由班委会讨论写出评议,班主任签署意见交级长审查后再交德育处,德育处审查被处分学生表现后交行政会讨论决定,降等第二个月后表现好,可继续申请降等,直至撤销后,处分情况可不进入毕业档案。 第十九条 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以上各条未涉及的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 1.只要违纪,已经给学校正常的生活和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影响,以上条款虽未涉及,但学校仍有对违纪者做出处分的权利。 2.具体处分程序为:班主任请示年级组长,提出处分意见,向德育处报送基础材料,德育处核实事实后,确定等级并送学校行政会讨论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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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英豪学校教育惩戒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落实《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管理改革,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法权益,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引导学生身心发展,培育学生社会规则意识,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遵循以下惩戒原则: 1教育为主。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着眼于教育引导的根本目的,尊重学生人格尊严,启发学生反省与自制能力,帮助学生认识、改正错误,不歧视对待。避免以惩戒为目的、重惩戒轻教育。 2.因人施策。配合学生心智发展需求,尊重学生个体差异,针对学生不同性别、年龄、个性特点,不同心理承受能力,不同违规违纪事实,不同动机和原因,实施不同的惩戒措施。对于因特殊原因不宜使用惩戒措施的学生,要谨慎处理,避免一刀切、武断轻率实施惩戒。 3.科学适度。遵循惩戒制度,明确惩戒的标准,规范惩戒实施的主体、程序、方式,严格把握惩戒尺度,实施适度惩戒。 4.依法依规。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正确认识惩戒与体罚、羞辱等违法管教的区别,依法依规建立惩戒制度,合法实施惩戒措施,做到规则在先、惩戒在后。
第二章惩戒所适用的违纪范围及运用
第三条 对旷课、学习态度不端正的学生的惩戒 1.上课无故迟到3次;无故不参加学校、班集体活动、第二课堂活动、体育锻炼等累计2次;无故不上晚自习等一律按照旷课一次计算。中学一天按11节计,一周按5天计。 2.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3节者,给予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班主任训诚;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5节者给予警告处分,安排接受德育负责人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级长训诫;旷课累计10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旷课累计15节者,记过处分,20节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并正式通知家长;高中生旷课累计80节,给予警告,不回校就读的,上报区教育局备案,旷达100节以上开除学籍。 3.每周无故不完成作业2次以上者,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口头训诫,要求学生安排时间重写、补做。每月无故累计不完成作业6次以上,班主任及任课教师打电话与家长沟通或请家长到校沟通,要求家长加强关注与教育;每月无故累计不完成作业10次以上,给予警告处分,与家长沟通,停课一至两天,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4.对于上课迟到、早退、睡觉、学习用品准备不充分、随意讲话、不按老师要求参与学习活动、上课做与学习无关事情、作业拖交、抄袭作业等学习态度不端正者,可进行点名批评、责令做口头或书面检讨、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四条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分 1.对考试中夹带、偷看、翻书、抄袭者,或参与传递、交换答卷、讨论,手机短信、或考试中将自己的答卷提供给他人抄袭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分、取消该科分数、警告或记过处分。 2.盗窃试卷、答案、评分标准,以考试作弊和偷盗两项错误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五条对抽烟、喝酒学生的处分 1经证实,学生在校抽烟,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 2.不但自己抽烟,还引诱、招待他人抽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受到警告处分后又发现有抽烟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4.多次教育不改,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买烟进校,助人抽烟,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 6对违反纪律在校喝酒学生的处分,可参照上述条例执行。
第六条对打架学生的处分 1.策划或煽动他人打架或故意挑起事端,引起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发展,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为他人提供凶器,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动手打人造成伤害、动员家人或朋友到学校打架报复,寻衅滋事造成伤害,视情节轻重或责任大小(打1人或多人;未动用器械或动用器械;未造成伤害或造成伤害;造成轻微伤害或严重伤害等),承担医疗等费用,分别给予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高中),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争吵中亮出凶器,威胁他人,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6提供伪证影响调查工作,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条对偷盗、校园欺凌学生的处分 1.价值在10元以内,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书面检讨。 2.价值在10元至100元,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记严重警告处分。 3.价值在100元以上,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记严重警告处分。如数额较大,性质严重,影响极坏者,开除学籍(高中),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我校坚决禁止校园欺凌,一经核实,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高中阶段学生可开除学籍,如果触犯刑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对赌博学生的处分 1.参与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组织他人赌博,为他人提供赌博工具、场所,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对故意破坏公物学生的处分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教室或宿舍门窗锁灯、风扇、空调、教学设备多媒体、音箱、实验用品、体育器材、书报杂志以及其它一切学校财物、设施设备),除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照价或加倍赔偿外,由班主任、级长予以训导,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等适当措施。情节严重者,由德育处予以训诚,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对不尊重教职工或同学的处分 1.对顶撞、侮辱、谩骂、殴打教职工或同学的学生,造成伤害的,赔偿一切医疗费用和误工费,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高中阶段学生可开除学籍,如果触犯刑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对拉拢不明真相的学生对抗老师,扰乱学校纪律的学生,给予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如果触犯刑律,开除学籍,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学生严重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下课后与班主任一起对学生进行教育;可以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情节严重的,报德育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对携带手机学生的处分 我校原则上禁止学生携带手机入校,如确实有需要,家长应向德育处书面申请,经同意,学生应周日返校时将手机交给班主任保管,周五放学时取回。期间如违规使用手机,上缴至德育处,待学期末返还; 如果学生违规携带手机进校园,一经发现,则一律由学校暂为保管,期末时由家长来校领回,而且学校将给予纪律处分:第一次发现,给予口头批评教育;第二次发现,处分并通知家长到校配合教育;第三次,升级处分,由家长带回教育;第四次,作劝退处理。
第十二条对男女交往过密学生的处分 对男女接触过密、有伤风化,经教育不改,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高中阶段学生可开除学籍。(对此项的认定有:牵手、搂抱、接吻、写情信、两人到校园阴暗角落或其它地方约会,或有其它相关的出格行为,认定为恋爱。) 第十三条对住宿学生违规的处分 1、不理夸张、怪异发型,不纹身,不准染烫头发,长发女生要束发,女生不化妆,不戴首饰。非体育课,不准穿校服以外的服装,除脚伤外,不准穿拖鞋进入教学区。屡教不改者将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学生回校住宿期间带手机之外其他电子产品,由生活老师予以训导,适当承担宿舍公益服务任务,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午休和晚时间未按时回宿舍或提早离开宿舍,由生活老师责令其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学生私自翻墙外出,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在午休和晚休时间,不按时睡觉,大声说话,追逐吵闹,影响他人休息学生,给予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宿舍内站立;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5.学生在宿舍休息时间内相互串宿舍,由生活老师责令其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屡教不改者,适当承担宿舍公益服务任务。 6.学生在住宿期间不做值日,内务不整齐,由生活老师点名批评,责令其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屡教不改者,适当承担宿舍公益服务任务。 7.学生在住宿期间传播淫秽书籍等物品,由生活老师予以训导,没收所有违规物品,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承担宿舍公益服务任务;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8. 严禁学生翻越学校围墙,违反者第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请家长到校配合教育;第二次给予记大过处分,由家长带回教育;第三次给予劝退处理。 9.学生住宿期间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由生活老师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由生活老师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储物柜、抽屉、皮箱等进行检查,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或劝退,高中阶段学生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违禁品、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生因违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均取消一切荣誉称号。
第三章惩戒实施规范 第十五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2.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3.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4.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5.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6.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7.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8.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教师违反本规则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惩戒决定与执行 第十六条 处罚是学校教育的辅助手段。由于极少数违反纪律的学生和一些经常违纪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影响大多数同学的健康成长和学习,学习将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退、勒令退学、高中阶段学生可开除学籍等处分。以此教育其本人和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第十七条 我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贵,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对学生的处分,首先由班主任、级长提出处理意见报德育处,由德育处提出处分意见,经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校长签字后生效。处分结论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在全校大会宣布或张榜公布,并计入学生档案。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八条 受到处分后,能真正认识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取得明显进步,在受处分两个月后可申请降等或撤销处分。申请人写出书面总结和申请,由班委会讨论写出评议,班主任签署意见交级长审查后再交德育处,德育处审查被处分学生表现后交行政会讨论决定,降等第二个月后表现好,可继续申请降等,直至撤销后,处分情况可不进入毕业档案。 第十九条 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以上各条未涉及的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 1.只要违纪,已经给学校正常的生活和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影响,以上条款虽未涉及,但学校仍有对违纪者做出处分的权利。 2.具体处分程序为:班主任请示年级组长,提出处分意见,向德育处报送基础材料,德育处核实事实后,确定等级并送学校行政会讨论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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